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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法庭最新判例:公安高管家属移民被拒,加拿大移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如何界定?

大为律师事务所 · 发布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

本文首发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原载于大为律师事务所网站。加拿大移民政策变化频繁,文中的条件、分数线、名额和日期可能已不再适用,请以加拿大移民局(IRCC)及各省官网的最新公布为准,或联系我们评估您的具体情况。
近日,加拿大联邦法庭(Federal Court)就一起备受瞩目的移民司法复核案作出裁决(2026年3月)。一名中国籍申请人的加拿大永久居民(PR)申请被拒,而拒签的核心原因并非申请人本人,而是其配偶是一名前中国河北省公安系统的高级官员,被加拿大移民部(IRCC)认定在“反人类罪”中负有连带责任(Complicity)。

在跨境移民法务中,主申请人或其家属的政府、军队或司法系统背景一直是移民局审查的重中之重。大为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拆解本案背后的法律逻辑,以及加拿大移民法对“连带责任”的严苛界定。

01 案件背景-三十年履历成为移民不可逾越的障碍

本案的主申请人(妻子)于2016年为自己、孩子及丈夫递交了加拿大永久居民申请。其丈夫在中国河北省公安局拥有长达30年的职业生涯,并曾担任高级别管理职务。

2024年,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的移民官拒绝了该申请。移民官给出的理由是:有“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其丈夫对系统性的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从而导致全家属于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下“不可入境”(Inadmissible)的类别。

随后,申请人向加拿大联邦法庭提出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但在最近的判决中,联邦法庭法官 Shirzad Ahmed 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维持了移民局的拒签决定。

02 法律核心争议-移民法中的连带责任

本案的法律焦点在于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第35条第(1)款(a)项。该条款规定,如果外国公民被认为参与了反人类罪、战争罪或系统性侵犯人权的行为,将被禁止入境加拿大。

申请人方在法庭上辩称: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表明该警官本人亲自参与了任何酷刑或虐待行为。然而,大为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申请人注意加拿大移民法中一个极其严苛的法律概念—“共犯/连带责任”(Complicity by Association)。

在本案中,联邦法庭支持了移民官的逻辑


系统性人权问题

移民官引用了多份国际报告,指出在特定的时间段和地区,该系统内存在逼供等广泛的人权问题。

职务与知情权

该警官并非基层人员,而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多达150名参与调查和审讯的人员。法官认为,身处这样的管理层,他不可能对系统内广泛发生的问题“毫不知情”。

未能“划清界限”

在长达30年的职业生涯中,该警官没有采取有效行动阻止这些行为,也没有选择辞职或主动调离该部门以表明自己的立场。

因此,法庭认定,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他“亲自动手”,其长期的高管职位和默许态度已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连带责任”。

03 举证责任的转移-“合理理由相信”标准

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定罪需要“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但在加拿大移民法中,对于此类不可入境性审查,适用的是“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标准。

这意味着移民官不需要拿到确凿的“铁证”,只要有客观的、令人信服的信息表明某件事“很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就可以做出拒签决定。这种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赋予了移民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大大增加了具有敏感背景申请人的举证难度。

04 大为律师事务所专业点评与建议

该判例再次向外界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加拿大在涉及人权问题的背景调查上正变得前所未有地严格。不仅是加拿大,美国移民局(USCIS)在处理具有特定政府机构、军队、情报系统背景的申请时,同样采取极度审慎的态度。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

提早进行敏感背景评估:如果申请人或其家属曾在公检法、军队、国安等敏感部门任职,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在递交任何移民申请前,必须由专业移民律师进行深度的风险评估。

准备详实的“切割”证据:如果曾在敏感机构工作,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能够证明自己职责范围、文职性质、或已尽早离职以划清界限的证据材料,以应对移民局的质询。

如实申报,切忌隐瞒:隐瞒履历一旦被查出,将面临“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的严厉惩罚,往往会导致永久拒签。合规且有技巧的解释,才是破局的关键。

具有复杂履历的移民申请,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极高的法律专业度进行案件包装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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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分享与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直接向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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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大为律师的思考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没有简单的“公平”或“不公平”的答案。这个问题触及了国家主权、法律程序、个人权利、家庭团聚以及人权保护等多个层面的张力。要理解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

1. 国家的角度-国家主权与安全

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决定谁可以进入其领土,谁可以获得居留权或公民身份。移民系统通常包含背景调查和安全审查。如果一名警察因为涉及系统性人权侵犯(如该裁决所指出的“反人类罪的共犯”)而被认定为不具备入境资格(inadmissible),这是国家根据其移民法律行使主权的表现。法律不仅惩罚个人,也旨在保护国家(及其价值观,如人权)不受潜在相关人员的影响。从国家安全和法律执行的角度来看,如果证据表明某人参与了严重的反人权行为,那么根据明确的移民法规拒绝其入境,即使没有其直接个人虐待行为的证据,也被认为是“公平”地执行了国家法律和政策。

2. 个人的角度-连带责任与家庭团聚

裁决理由的核心在于“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连带责任。虽然他个人没有直接虐待,但其高级职位和监督职务意味着他对该地区系统性人权侵犯行为负有责任。
这种“连带”逻辑往往是此类复杂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家庭团聚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如《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拒绝家属移民(如本案中的妻子和子女)直接影响了这一权利。虽然本案是拒绝入境申请,但广义上的人权保护也包括不将任何人遣返回可能面临迫害、酷刑或其他非人道待遇的国家。在更复杂的情况下,即使某人有严重罪行,如果遣返会导致其面临酷刑,也可能违反人权法。
从个人及其家庭的角度来看,如果他们从未直接参与任何犯罪或不道德行为,却因为家庭成员的职业(尽管是公职)和职位而被剥夺了移民和家庭团聚的机会,他们会感到极大的“不公平”。他们可能会认为这是将“连带责任”不合理地强加给无辜的家庭成员,违反了“个人罪责”的基本法理原则。

3. 司法复核与法律适用

联邦法院法官 Shirzad Ahmed 的角色不是重新审理移民官员的决定,而是进行司法复核。这意味着法官要审查移民官在做出决定时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其决定是否是理性的、有充分理由的,以及是否存在程序不公。
法官的裁决是基于移民官的决定在法律上是可维持的(reasonable)。法院承认移民官虽然承认缺乏直接证据,但基于“合理理由”认为存在连带责任,这在移民法框架下是可接受的。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如果移民申请过程和司法复核过程遵守了法定的程序(如给予申请人陈述机会、决定有理由、有上诉渠道等),并且法律被正确(即使是复杂和有争议的)适用,那么这个过程在法律层面上是“公平”的。
最后的答案是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在张力中寻求平衡,这个案例深刻地展示了不同价值观和权利之间的冲突:
国家的主权安全 VS 个人的迁徙自由和家庭团聚权。
对严重反人权行为的追责 VS保护无辜家庭成员免受连带影响。
复杂的“连带责任”法律原则VS 直观的“个人罪责”原则。
公平吗?
对于那些希望维护人权价值、防止潜在相关人员进入其国家的国家及其支持者来说,这种裁决是公平执行法律的结果。
对于被拒绝移民申请的家庭成员来说,特别是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是完全无辜的,他们会坚定地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是“连带处罚”的一种形式。
从法律系统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经过复杂法律分析和司法复核的程序,其“公平”体现在对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守,即使其结果(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极具争议。
因此,“公平”与否,完全取决于你从哪个角度出发,以及你更重视哪些价值。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紧张关系的缩影,没有一个能够让所有人满意的普遍“公平”答案。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14页的判决原文,我原本想截屏几页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但是无奈有关键词,无法发布,文章只能一再简化!https://www.canlii.org/en/ca/fct/doc/2026/2026fc338/2026fc338.pdf
审理法院:加拿大联邦法庭 (Federal Court of Canada)
主审法官:Justice Shirzad Ahmed
主申请人:Li Li (案件多以L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命名)
听证会地点:萨斯卡通 (Saskatoon)
原行政决定时间:2024年9月 (IRCC 移民官最初作出拒签决定)
法庭判决时间:2026年3月13日 (驳回了申请人 Li Li 的司法复核申请)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大为法律服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代表任何申请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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